绍兴市袍江区域公交候车亭206个点(共311只灯箱)广告位整体三年租赁权
挂牌价格 | 50.7126 租期内总租金(万元) | 出租面积 |
详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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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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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4-29 |
出租标的地址 | 详见《出租清单》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周先生|联系电话:0575-85351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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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其他基本情况 名称 公交候车亭广告位 计量单位 个 所在地 详见清单 型号 / 数量 206.0000 标的状态 空置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无产权证书【请投资者注意!】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按标的现状为准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看样联系人:韩经理 联系方式:0575-8911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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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韩先生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89117370 联系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三江西路8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50.7126 租期内总租金(万元) 是否有保留价 无 租金挂牌价备注 三年总租金50.7126万元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是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三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公交候车亭广告位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5万元,电费押金1.5万元。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三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电费计算起始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收费标准为1.5 万元/年(如承租方经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改造灯箱广告形式的,所产生的增加电费亦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7、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8、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9、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承租方不得擅自将该广告位的经营租赁权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如需转让或转租时,须经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及电费押金不予退还,自行投资建造或改造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改造后的设备设施,在租赁期间的维修、维护、电费等仍由承租方负责。 10.承租方应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设计、制作广告画面,承租方承诺其设计、制作的文件真实、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使出租方受到处罚,出租方有权行使追偿权。承租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应与出租方现有的广告位设施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承租方发布的广告画面须经出租方或工商部门备案后发布,未经备案擅自发布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还应支付出租方总租金的 30%作为违约金,对已支付的广告位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电费押金不予退还。 11.承租方在安装或使用广告设施时,必须保证附属物、广告位等设施和人身的安全。承租方应定期派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广告设施的使用安全。因建设、改造、安装、使用、维护、拆除广告设施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均由承租方负责, 如出租方由此对外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行使追偿权。 12.承租方负责租赁合同期内对广告位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定期保养和改造。若广告位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破损,由承租方自行维修(包括但不限于型材、玻璃、电表、时控器、外壳、照明、线路、钢结构等一切附属设施及漏水等其他状况),若承租方推脱延迟不肯配合的,出租方有权选择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及时补足保证金,承租方每次还需支付出租方违约金 1000 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将广告位设备设施返还出租方,广告位其附属设备设施应确保正常使用,双方验收后书面确认设备设施完好或符合合同约定,如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修复通知后15日内不修复的,出租方有权自行修复,相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方经营租赁期间是广告位的安全、消防责任人, 广告设施必须在广告位上安装牢固,若因固定不够牢固、悬挂广告设施过重、受风面积过大等因素,造成广告位倒塌、倾斜等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广告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对使用广告位设施做好充分的消防准备,发生消防灾害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重建。在租赁期间,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广告位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重建,承租方可向该第三人追责。因广告位设备设施等问题造成其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怠于赔偿的,出租方可以垫付相关费用,并从承租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电费押金中扣除,承租方应及时补足。 14.承租方在合同开始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广告位画面的安装发布,不得空置(无商业广告则须用公益广告替代,公益广告画面内容须经出租方认可方可安装发布)。逾期未完成的,则出租方有权自行安装发布广告,直至承租方经备案后的广告再行发布。 15.租赁期间, 承租方负责在 2 个工作日内处理数字城管监督中心及 12345 市长投诉电话派遣的有关广告设施问题案件,逾期未处理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 1000 元,出租方根据投诉问题大小再作进一步处理。 16.承租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广告位设施进行日常保洁、维护, 保持广告设施整洁、无破损,无牛皮鲜类广告纸或广告字迹,保证广告设施完好、整洁,维护、清洁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因以上问题导致出租方扣分的,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 1000 元,出租方根据投诉问题大小再作进一步处理。 17.由于绍兴地区受台风影响比较明显,承租方必须根据气象台台风预报,提前拆除或保护做好相关广告设施,以保证人身和设施的安全,因未能及时拆除或保护而所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与第三方协商后代为垫付,并向承租方追偿。 18.承租方保证在广告位出让期限内,广告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不违反广告法,若出租方因此赔偿或被行政处罚,出租方均有权行使追偿权。 19.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性) 原因对此广告位要求改造或对广告点位(包括灯箱数量) 减少及增加的,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并承担改造或减少及增加的投资风险,一经改造或维修投资或减少及增加的,双方约定投资改造或减少及增加后的所有材料、设备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如政策性原因拆除或增加广告点位,已交纳的租金及电费不作调整,同时承租方不得以影响经营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20.本广告位现为非滚动灯箱,规格尺寸: 约2.9m*1.6m。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把可经营灯箱改造成滚动灯箱,承租方承诺公益画面灯箱必须同时改造成与可经营灯箱画面相同的滚动灯箱,并承诺单点位公益灯箱内画面与可经营灯箱内画面同步翻滚显示(例如商业广告灯箱画面为三幅,则公益画面广告少于三幅时,由承租方按商业画面数量自行调整并保持同步,此公益画面制作安装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公益画面由出租方提供电子版并确认) ,同步器安装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安装并承担改造、制作、更换等一切费用。改造后,电费按实结算。同时承租方承诺一经改造所有材料、设备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改造后经营期间维护、维修、电费等仍归承租方负责。 21.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22.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不存在《市管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近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暂行办法》(绍市国资党委〔2019〕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如存在禁止交易情形的,出租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次交易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交易等。(绍兴国有企业适用)
租期 三年 有无免租期 无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2.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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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25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48个周期,已延长24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因技术、网络等原因,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显示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提早汇入资金。】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出租清单.xls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稿.docx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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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周先生 电话 0575-85351160 传真 邮箱 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网址 https://www.sxcqpt.com/SX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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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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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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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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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青鹿人才公寓(南郊)B幢101室商业用房五年租赁权
10.9929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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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