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视光中心场地五年租赁权
挂牌价格 | 200.00 万元(首年) |
---|---|
出租面积 |
约64.52平方米,其中视光中心(1号楼1楼门诊)约44.55平方米,配件加工室(1号楼1楼配镜室)约10.8平方米,仓库(1号楼1楼P区仓库)约9.17平方米。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18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3-05-31 |
出租标的地址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院区内3处 |
交易机构 |
注册、报名、竞价辅导请联系 400-696-3939 |

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使用(原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截止)。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国有土地使用证》(温国用(2012)第3-291011号)。经营所需资质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本次商业项目招租的出租房产南白象新院区房屋至今尚未取得房产证,若因此不能取得经营资质而无法开业的,其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仍须按合同约定缴纳。因办理经营资质所需,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房产合法所有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土地使用证等的复印件。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其他重要需披露的事项 (1)租赁期间,其空调制冷取暖费、水电费、卫生清运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其中,空调制冷取暖费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一年按9个月计算(其中4月、5月、10月不计),由出租方收取商业面积的空调费;水电费按表实际结算,水费暂按2014年度水费价格4.6元/吨计算,电费价按与国家电网结算的高峰电价及使用量计算;卫生清运费暂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含发票),具体由承租方与负责卫生的保洁公司协商。 (2)承租人应充分理解本项目场地完全处于医疗场所内,经营时不得干涉出租方工作作息时间的任何调整及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如遇出租方重大活动应积极配合出租方活动要求,服从出租方管理。 (3)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国家消防、治安保卫法规、安全生产及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全面负责该房屋的消防、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及食品安全工作并承担责任。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给予损失方赔偿。 (4)租赁期内,承租方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所产生的一切火灾、物品失窃、人身伤害、人事劳资等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人身、财产(货品等)的安全及保险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承租方可自行安排承租房屋范围内的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在出租方内非租区域设置若干宣传位。 7、意向方须在2023年5月29 日(第八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经营方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1)意向方提供拟为本项目配置的人员清单,含岗位、数量、职称等信息;(2)意向方提供拟为本项目配置的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3)意向方须承诺开设OK镜经营项目,并提供有效的OK镜销售代理授权证明;(4)意向方须定期开展眼科相关科普宣传、公益义诊、视光健康宣教及大范围视力筛查,提供相关实施方案),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承租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联系人 廖女士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0577-55578612 联系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白象院区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200.00 万元(首年) 是否有保留价 无 租金挂牌价备注 首年200万元,第二年度(含)起每年度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5万。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是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视光中心、配件加工室、仓库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履约保证金:20 万元。 2、该出租场地仅用于眼镜销售、验光配镜等用途,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场地用途变更,须经出租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3、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另外出租其拥有的场地,用途同本项目,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变更合同或暂停执行合同。 4、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6、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7、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8、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出租期内,承租方可根据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安装设备,但不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地面防漏设施、防雷设施等;整体改建、装修、安装设备的方案须报出租方认可,进场装修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改建、装修、安装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可移动的安装设备原则上由原承租方自行拆回,出租方不承担支付残值及保管责任。 9、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竞得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0、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11、承租方提供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做到产品质量过关、价格优廉、患者满意,商品价格标签执行一品一签,张贴在商品对应位置,承担因产品质量及服务发生的一切责任,销售价格不能高于温州地区同类医院的市场价格。 12、承租方经营项目应符合医院院感、三甲医院评审等对医院的标准要求,并配合医院的各项监督检查。对于医院提出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积极听取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13、承租方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培训,爱护医院的设施设备,服从医院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具有沟通和协调能力,对待患者及家属热情,不与患者或家属吵架,能正确及时解决经营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因与患者或家属发生矛盾纠纷所涉及的经济等损失,由投标人负责。承租方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沟通、管理能力,须对管理人员管理并定期考核,以保证服务质量。 14、承租方根据业务需要,开拓市场、制订对外宣传计划,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宣传内容、材料需经出租人和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同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广告管理规定。 15、承租方需采用国际通用的视光学标准开展工作,团队具备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6、承租方需配备验光师开展验光工作,必须有两名及以上同时具备视光专业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验光师资格证书和国际角膜塑形IAOA证书的验光配镜技术人员。 17、门店须进行OK镜销售项目。 18、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必须提供配镜患者的数据,便于医院开展研究。 19、承租方所有工作人员要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20、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租期 5 年 有无免租期 无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含有眼镜销售或验光配镜服务(执行标准: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眼镜”或“验光”、“配镜”)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执行标准:提供相应的查询记录)。 2、意向方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行标准:①提供市场监督局颁发的上述证书②截止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期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 3、 意向方(或其全资子公司)具有与浙江省内三级甲等医院视光中心运营的经验,且合同终止日期应在2023年5月1日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2)提供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wsjkw.zj.gov.cn/)三级甲等医院查询记录;3)合同中须有“视光中心”(如无,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 4、意向方报名前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经营方案确认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是否符合条件由出租方最终确认)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4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处理方式如下: (1)余额20万元及以上的,先将其中的20万元转为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由浙交所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剩余的余额退回至承租方指定账户。 (2)余额少于20万元的,将余额全额转为立约保证金(由浙交所10个工作日内转账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承租方按规定及时补足立约保证金至20万元。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1个周期。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授权委托书》.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租赁合同(样稿)》.doc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于女士 电话 0571-86089050 手机 18616589446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