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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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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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七号楼95号房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宁(2018)永宁县不动产权第0001243号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土地性质 出让 房屋性质 市场化商品房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零售商业用地 房屋规划用途 商业服务 实际用途 商业服务 房屋坐落 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七号楼95号房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41055.70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09.80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房屋总层数 4 户型(室) 户型(厅) 户型(卫) 装修标准 普通装修 房屋朝向 朝北 建成日期 2009 租赁情况 有 拟售价格(万元) 使用期限说明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49年11月26日止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房屋装饰情况 面北朝向,合金玻璃门,配铝合金防盗门,地面瓷砖,配置瓷砖踢脚线,墙面涂料,集成吊顶,配木门框,二楼与一楼一样,楼梯铁栏杆,木扶手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配套设施 所在区域内有宁夏阳光医院、永宁县人民医院望远分院;中国银行、宁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宁农村信用社等,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摘自评估报告) 共有情况 周边环境 所在区域内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较好,附近有徕龙公园、小微公园,无明显的空气、水、噪声及土壤等污染。(摘自评估报告) 土地使用证号 交通情况 区域内交通路网密集,主要分布有 109 国道、望丰巷、望远大道、双庆路等交通主次干道,附近通行 316、304、312 路等公交汽车,距离银川市火车站 19.2 千米,距银川市河东机场 25.2 千米,交通便利、通达度好,无交通管制,院内有部分停车位。(摘自评估报告) 地类(用途) 使用状态 出租,承租方:宁夏锐则隆商贸有限公司,租期: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原租户放弃优先权。 物业管理情况 无 瑕疵情况 无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房源二维码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马经理,13995277660。 5.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7.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贷款原因等)导致转让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房屋转让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8.转让标的房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9.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使用状态(空置/出租)及出租房产的原租户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详见“标的信息-使用状态”。 10.转让标的已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nxggzyjy.org/)及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官网(网址:https://www.ntree.com.cn/welcome.do)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及首次降价信息披露,两次信息披露期满后项目均未成交,该前两次信息披露项目编号及监测详见附件《挂牌情况统计表》(以“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唯一索引标准),该信息由产权方提供,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转让方承担,浙交所及“浙交汇”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1.转让标的房产为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5套房产分零转让所涉房产之一。其中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明珠路北侧龙河唐都小区二十一号楼3101号部分墙面返碱,部分墙面及地面有裂缝;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明珠路北侧龙河唐都小区十八号楼2302号部分墙面返碱(摘自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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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 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团结路227号写字楼17楼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064762020J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41.864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房屋转让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印刷的格式文本)在内的相关文本。 4.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产变更过户时土地性质是否可以由划拨转出让需由意向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可以办理划拨转出让的,根据有关规定应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已包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意向方报名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地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终应补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款以银川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通过集体决策审定结果为准。(本条款适用于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项目)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空置”的项目) 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依照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执行,如《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出租”的项目) 8.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9.房产转让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仅提供必要的配合,转让过程中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过户相关费用等)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意向方报名前应向当地不动产中心、税务等政府部门,对标的物的权属、能否过户、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的标准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进行咨询,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2.房屋以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或不清楚房屋现状等原因拒绝支付转让价款。房屋装饰装修物、配套设施及可移动物等不属于本次转让范围,转让方仅能保证按房屋现有结构(不含可拆卸部分)进行移交,房屋装修(若有)以实际交付为准。 1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4.标的房屋已出租,标的房屋权属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方仍然有效。转让方须于转、受让双方办理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方须将承租方已交转让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交租金】转交给受让方,受让方自新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享有转让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本条款适用于使用状态为“出租”的项目)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9.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2个周期,已延长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挂牌情况统计表》.xlsx 、 《交易合同(样稿)》.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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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赵女士 电话 0571-86095437 手机 18858515716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 合作机构 名称 佳士得(宁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 -- 联系人 马经理 固定电话 -- 手机 13995277660 转让方 联系人 马经理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SUBJECT MATTER CON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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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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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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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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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青鹿人才公寓(南郊)B幢101室商业用房五年租赁权
10.9929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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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