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批涉案罚没物资(含项链、吊坠、耳钉、戒指、挂件、耳环)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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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4-3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5-15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沈女士|联系电话:0572-567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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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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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批涉案罚没物资(含项链、吊坠、耳钉、戒指、挂件、耳环) 资产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其他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批涉案罚没物资(含项链、吊坠、耳钉、戒指、挂件、耳环),标的物目前存放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项链2条、吊坠11个、耳钉12对、戒指9个、挂件9件、耳环2对。由于商标侵权,已物理破坏进行检测,数据来源于浙江方圆检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为二手贵重物品。以《涉案罚没物资总表》为参考,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现场踏勘,一旦转让成交,涉及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受让方自行提取、并自行承担不可预测风险(损耗、不完整部分等)。
转让成交后按标的物现状、数量进行移交,若实际移交数量与《涉案罚没物资总表》不符,转让成交价不因此调整,受让方不得以此原因拒绝移交或要求退款、赔偿。
涉案罚没物资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项链 1-1 G750金项链 克 3.53 2311501111-27 1-2 足金项链 克 10.48 2311501111-26 2 吊坠 2-1 G750金吊坠 克 1.87 2311501111-03 2-2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 克 1.44 2311501112-07 2-3 G750金吊坠 克 1.86 2311501111-04 2-4 G750金吊坠 克 1.43 2311501111-01 2-5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 克 1.56 2311501112-01 2-6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 克 2.31 2311501112-05 2-7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 克 1.27 2311501112-02 2-8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 克 2.40 2311501112-04 2-9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吊坠 克 2.96 2311501112-03 2-10 G750金吊坠 克 1.87 2311501111-02 2-11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耳环 克 2.20 2311501112-10 3 耳钉 3-1 金耳钉(银白色) 克 1.03 2311501111-08 3-2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坠 克 3.17 2311501112-06 3-3 金耳钉(银白色) 克 2.40 2311501111-09 3-4 金耳钉(银白色) 克 1.27 2311501111-10 3-5 金耳钉(银白色) 克 2.39 2311501111-11 3-6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耳钉 克 2.13 2311501112-08 3-7 足金耳钉 克 2.34 2311501111-06 3-8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耳钉 克 2.41 2311501112-09 3-9 G750耳钉 克 1.41 2311501111-07 3-10 金烤漆耳钉 克 1.94 2311501111-12 3-11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耳钉 克 2.06 2311501112-11 3-12 足金耳钉 克 3.01 2311501111-05 4 戒指 4-1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 克 3.72 2311501112-14 4-2 G750金戒指 克 1.16 2311501111-13 4-3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 克 2.85 2311501112-15 4-4 G750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 克 3.02 2311501112-13 4-5 G750金戒指 克 3.19 2311501111-15 4-6 G750金戒指 克 1.07 2311501111-14 4-7 足金戒指 克 2.88 2311501111-16 4-8 足金戒指 克 3.52 2311501111-17 4-9 足金戒指 克 2.63 2311501112-12 5 挂件 5-1 足金挂件 克 4.77 2311501111-20 5-2 足金挂件 克 1.98 2311501111-18 5-3 足金挂件 克 5.99 2311501111-22 5-4 足金挂件 克 2.14 2311501111-19 5-5 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件 克 2.60 2311501112-16 5-6 足金挂件 克 2.98 2311501111-24 5-7 足金合成立方氧化锆挂件 克 5.57 2311501112-17 5-8 足金挂件 克 5.05 2311501111-21 5-9 足金挂件 克 6.13 2311501111-23 6 耳环 6-1 足金耳环 克 6.28 2311501111-25 6-2 G750合金玛瑙耳环 克 3.85 2311501112-18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线下服务机构名称: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13735120133(微信同号)。 2.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共延长1个周期。 4.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批涉案罚没物资(含项链、吊坠、耳钉、戒指、挂件、耳环),标的物目前存放在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项链2条、吊坠11个、耳钉12对、戒指9个、挂件9件、耳环2对。数据来源于浙江方圆检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为二手贵重物品。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现场踏勘,一旦转让成交,涉及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由受让方自行提取、并自行承担不可预测风险(损耗、不完整部分等)。 转让成交后按标的物现状、数量进行移交,若实际移交数量与《涉案罚没物资总表》不符,转让成交价不因此调整,受让方不得以此原因拒绝移交或要求退款、赔偿。 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物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未提前预约,不予安排现场看样,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物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工作时间),每位预约看样人员现场看样同行人员最多不超过两名。预约看样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13819243029)。 6.挂牌期间由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7.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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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 吉庆桥北万华路1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523091674413W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4.50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1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收据。 3.本项目转、受让双方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6.标的交割及装运特别注意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具体实物型号、数量、品质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原购置凭证、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2)转让成交后按标的物现状、数量进行移交,若实际移交数量与《涉案罚没物资总表》不符,转让成交价不因此调整,受让方不得以此原因拒绝移交或要求退款、赔偿。 (3)受让方须在付清转让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移交,若未完成移交、须向转让方支付保管费用500元/日;同时,移交保管期间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及损坏、灭失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联系人姓名 杨女士 联系人电话 13735120133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剩余1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 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11.0交易合同.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材料附件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沈女士 电话 0572-5672611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网址 合作机构 名称 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 联系人 杨女士 固定电话 -- 手机 13735120133 转让方 联系人 徐溢蔚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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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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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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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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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青鹿人才公寓(南郊)B幢101室商业用房五年租赁权
10.9929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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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