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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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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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北仑分部2#装船机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机械设备 名称 2#装船机 规格型号 日本日立公司4200t/h 计量单位 台 数量 1 成新率 主要功能用途 所在地 现状分析 瑕疵情况 其他披露内容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设备目前处于停用状态,转让方不提供技术资料及维修、检验记录。 6.本次转让标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迎宾路8号,存放于北仑港区5万吨级码头内。 7.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胡经理,电话13335841927。 8.意向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9.转让方按照资产购置日期(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及资产类别根据国家法规向受让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发票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 10.意向受让方或其委托单位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资质及以上,且具有装船机或港口设备拆除相关业绩。 11.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参加现场踏勘,接受转让方交底,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资质及以上)、装船机或港口设备拆除相关业绩以及与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之间的委托协议(如涉及)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交转让方存档,并向转让方提供拆除施工方案,以上所述所有手续及文件资料如并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经转让方初步认可后方可取得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审核通过的证明文件《实地勘察证明》。 12.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经转让方审核通过的《实地勘察证明》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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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 注册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迎宾路8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677660932D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0.035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受让方交易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所交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 2、本项目“安全、技术、廉政、履约保证金”(下称“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竞买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后,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足至“浙交汇”平台指定账户。项目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13%增值税专票或普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发票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开具。 5、受让方需在竞价成功后,根据拆除要求编制、提交满足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需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需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6、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转让方将根据将实际情况,通知受让方进行标的交接,具体交接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本次交易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成交后对标的物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完全拆除清运出标的物所在区域。 7、以上条件如有歧义,以转让方解释为准。 二、装船机拆除要求 1、因转让方码头已经建成,受让方应根据码头的现场条件和生产作业状况,结合装船机结构,制定详细拆除方案,拆除方案需获得转让方认可,充分利用码头现有设施,尽量减少码头停产,同时减少对码头设施提出改造的要求,拆除方案不得破坏码头现有设施设备。对于拆除过程中造成转让方码头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的定损进行赔偿。 2、区域内设备设施等处于停用状态。受让方应按转让方通知时间完成进场手续的办理并进场施工,受让方必须在交接手续办完之日起7天(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3、本项目报废拆除部件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资,必须全部走水路运输,不允许走陆路。 装船机拆除方案 1、转让方提供大致的拆除指导意见,具体方案需受让方详细制定,并获得转让方认可。 2、本次拆除需要500T及以上浮吊来进行散件拆除,转让方提供一个泊位供浮吊及驳船作业。 3、拆除的部件直接吊上驳船,不得放置在码头面。 4、每次吊装前保证剩下部件的结构的稳定性,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辅助加固手段。 四、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特别是标的交接时间和项目工期,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规定的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垃圾清理及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所需的各种许可办理、成本费用及风险。 4、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中毒、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和车辆伤害等)。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方案应在进入拆除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清理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5、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让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在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对拆除现场进行必要的封闭或隔离,不得破坏或侵占标的物以外的任何物件及设施;对影响环境和消防安全的润滑油(标的物附带)等,受让方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措施;遵守港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杜绝发生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事件,如有发生,由受让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6、标的物内有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固体废弃物的,要求受让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资产包内危险固体废弃物按要求先行拆除处理完成后方可全面展开拆除施工。具体范围及要求以进场施工前现场交底为准。 7、受让方应完成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拆除后的标的物及所有垃圾外运并合法处理,拆除现场整洁且无遗留垃圾。 8、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一天支付五万元计算。如受让方逾期3天未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9、受让方组织的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每日工作时间应遵守政府相关规定。 10、区域内标的物以外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线缆管道及标志标牌等各类设施在拆除施工中受让方必须予以保护。若损坏本次标的物以外的财产,应负责赔偿。 11、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转让方及资产所在公司资产造成损伤缺失的,由受让方对其进行修复至原样;如受让方拒不修复,则转让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施工、材料、备件等一切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开支。 12、拆除过程中,若需要进行动火、登高等特种作业,受让方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严格按照港区制度执行。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使用的特种设备机械应处于检验合格期内。 13、拆除时受让方自行落实消防措施,解决消防用水和消防器材。 14、受让方若需用电,需要向港区提前申请,并落实安全用电措施。 15、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运、清理等施工工程必须接受转让方(含关联方)进行的监督。 16、受让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按月付清员工(含劳务工)工资。转让方有权进行抽查与核对。 17、受让方若发生拖欠员工(含劳务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经项目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认可,转让方可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员工(含劳务工)工资。 五、违约责任 1、本次资产转让项目工期要求较高,安全环保要求较高,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拆除,若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拆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转让方有权没收受让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造成转让方经济损失的,受让方要承担全部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5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本合同价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对标的物重新进行挂牌,如成交价低于本合同价款,差额部分损失由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 4、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遭受罚款、承担民事责任或致使转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予全额赔偿。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0.035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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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 0571-86097457 手机 15868106847 传真 0571-87297126 邮箱 liyp@zjpse.com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 转让方 联系人 胡经理 电话 13335841927 传真 邮箱 990511104@qq.com 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迎宾路8号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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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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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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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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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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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