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信息
流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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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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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贺兰县美洁新、老厂区内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及其附属设施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其他 详见《标的物清单》
其他披露内容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内容参见附件《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意向方在报名前须对本次转让标的自行测算,转让价格不因实际数量与预估数不一致而调整。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分别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美洁巷172号和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方须参加转让方统一组织的现场踏勘并取得转让方盖章的《实地勘察证明》,意向方取得证明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并携带公章。看样联系方式如下:谭先生,电话 17795095905;李女士,电话 15809509996。 6.意向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经转让方(宁夏共创土地运营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实地勘察证明》。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拆除后的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意向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 9.存货-原材料由于搁置时间较长,已生锈腐蚀;存货-在用周转材料由于搁置时间较长,现已无法使用。转让方不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可用性,意向方在现场勘查时须自行判断资产状态。 10.本次转让的存货-原材料、存货-在用周转材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是宁夏共创土地运营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宁夏中鹿拍卖行拍卖取得的资产,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对于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拆除回收,转让方及浙交所不作保证。请意向方谨慎考虑,在报名之前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转让方已履行告知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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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共创土地运营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 银川市贺兰县利民东路264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2MA76PDLB08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1,246.721722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包含增值税,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 3.本次转让产生的转让方向浙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4.合同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宁夏共创土地运营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036401220010000038751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贺兰县支行)支付20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若受让方的拆除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5.拆除回收工程进行期间,受让方组织的拆除、回收、清运、场地清理等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各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及安全。除转让标的物外的所有资产均不得破坏、侵占。 6.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残渣、残铁等废料,由受让方负责清除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废弃物。若拆除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转让方场地、设施等造成污染,由受让方负责清洗并赔偿。 7.标的施工现场附近有居民区,受让方须做好现场协调工作,杜绝出现任何冲突或风险事件。本次拆除区域范围广、环境复杂,且临近道路,受让方施工前需做好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确保道路通畅及周边行人、车辆安全。拆除区域周边有在用电缆,拆除前需确认后方可施工,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保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安全。 8.意向方须充分考虑整个受让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及所需的一切费用。 9.受让方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拆除资质,由受让方自行组织进行拆除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拆除资质,受让方必须与具备拆除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合同,该合同副本一份交转让方备案。 10.意向方报名前应至转让方处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字盖章的与委托拆除施工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如涉及)、拆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涉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涉及)等证明文件交转让方存档。以上所述所有手续及文件资料如并非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11.受让方竞价成交后至资产交割前,标的物现场保卫工作由转、受让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完成资产交割后,标的物现场保卫工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需编制满足转让方要求的包括安全、环保、消防措施的详细拆除施工方案,方案须报转让方备案。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前至转让方办理符合要求的各项手续,并提交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资料。 13.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合同履约保证金后20个自然日内与受让方进行标的资产交接。本次交易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附件《标的物清单》仅供参考。受让方不得在成交后对标的物提出任何异议,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完全拆除清运出转让方区域。 14.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垃圾清理及安全文明环保施工措施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所需的各种许可办理、成本费用及风险。受让方实施拆除工程前必须在区域边界设置永久性围墙和临时围挡(具体范围和要求以转让方现场交底为准),设置专用出入口(安装监控)并派专人把守,具体方案需经转让方审核通过,所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后方可开始实施拆除回收作业。 15.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网络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和车辆伤害等)。安全保证体系的实施方案应在进入拆除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受让方应对拆除、运输、清理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应为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及负责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投保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 16.受让方在标的物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转让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在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工作,并对拆除现场进行必要的封闭或隔离,不得破坏或侵占标的物以外的任何物件及设施;杜绝发生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事件,如有发生,由受让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受让方必须做好拆除回收现场附近居民区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工作,杜绝出现冲突及风险事件。如因拆除回收等作业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17.标的物内有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的,要求受让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8.受让方应完成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并达到以下标准:(1)标的物全部拆除,拆除后场地清理平整达到±0.00平面或转让方要求;(2)拆除标的物区域内相应基础;(3)拆除后的标的物及所有垃圾外运并合法处理,拆除现场整洁且无遗留垃圾。 19.受让方必须在付清全款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如受让方逾期10个自然日未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20.受让方组织的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每日拆除工作时间应与转让方工作时间一致并遵守政府相关规定。如超出上述约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21.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转让方资产造成损伤缺失的,由受让方对其进行修复至原样;如受让方拒不修复,则转让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施工、材料、备件等一切费用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开支。 22.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物资,必须经转让方审核后,经指定的出口通道方可将物资运出厂区,施工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23.设备设施的拆除、清理、运输过程中应保护好标的物以外的绿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线缆管道及标志标牌等;必须动用绿化用地、移动设备设施等,需报转让方同意,并负责事后及时恢复;若损坏本次标的物以外的财产,应负责赔偿。 24.转让方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原则上不提供日常施工电源。为保证施工安全,受让方在拆除本区域内部供电线路及外部过境供电线路施工作业前需办理停电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拆除回收工作。 25.在非转让方单位土地上拆除回收标的物时,应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否则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6.区域内仍在使用的电力设施、供水管道、能源介质管线等设施在拆除施工中受让方必须予以保护。 27.拆除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其他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28.施工期间受让方不得随意损坏厂区外部道路,必要时需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9.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运、清理及场地平整等施工工程必须接受转让方(含监理方)进行的监督。 30.受让方组织实施的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运、清理及场地平整等施工内容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使用的特种设备机械应处于检验合格期内。 31.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1个自然日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计算。如受让方逾期10个自然日未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32.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被罚款、承担民事责任或致使转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应予全额赔偿。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50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6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补充信息 变更栏目名称 变更内容 补充披露时间 变更“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19条、第31条 修改“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19条。
具体如下:
第19条修改前:“19.受让方必须在付清全款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如受让方逾期10个自然日未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第19条修改后:“19.受让方必须在付清全款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回收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如受让方逾期10个自然日未完成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2023-09-04 11:05 变更“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19条、第31条 作废删除“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1条。
具体如下:
删除“31.如因受让方自身因素造成未能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延迟1个自然日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计算。如受让方逾期10个自然日未完成各阶段全部标的物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视为合同履行完毕,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物所有权,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没收。转让方进行剩余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平整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2023-09-04 11:05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实地勘察证明》.pdf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美洁厂区建筑保留示意图》.jpg 、 《标的物清单》.xlsx 、 交易合同(样稿)2023.9.4.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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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刘先生 电话 0571-86089060 手机 13665730165 传真 邮箱 liuqin@zjpse.com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www.zjpse.com 转让方 联系人 谭振宁 电话 17795095905 传真 邮箱 632568062@qq.com 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利民东路264号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