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绍兴市汤浦水库2025-2027年度水面保水渔业捕捞权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其他 绍兴市汤浦水库2025-2027年度水面保水渔业捕捞权
其他披露内容 1. 转让标的。本次渔业捕捞权转让定量捕捞花鲢、白鲢及其它鱼类。捕捞总量:46.6万斤(以过磅量为准,以下同),其中花鲢33.6万斤、白鲢11万斤、其它鱼类2万斤。捕捞期限:2年。第一周期年(2025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捕捞总量21.6万斤,其中花鲢16.6万斤、白鲢4万斤、其它鱼类1万斤。第二周期年(2026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捕捞总量25万斤,其中花鲢17万斤、白鲢7万斤、其它鱼类1万斤。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每一周期年期限、捕捞总量、分类鱼种重量。同时作以下约定: (1)受让方捕捞量须按合同规定的量进行捕捞,不得多捕(因水质管理需要除外)。第一周期年结束时未达到规定捕捞量,不可累计至第二周期年进行捕捞。第二周期年结束时,未达到规定捕捞量,合同终止。每一周期年捕捞量不足部分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在第一周期年捕捞期满之前捕捞总量提前达到21.6万斤,在第二周期年开始之前禁止捕捞。在第二周期年当年捕捞总量提前达到25万斤,则视为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自行终止。 (3)如转让方因水质管理需要,要求受让方增加或减少鱼类捕捞量,则结算价格以挂牌成交价为基础按以下口径结算,增加或减少量计入当年合同款。 不同鱼类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调节率=挂牌成交价/412.52万元; 花鲢单价=10.20元/斤*价格调节率; 白鲢单价=3.00元/斤*价格调节率; 其它鱼类单价=18.40元/斤*价格调节率。 2.转让期限。2025年6月1日—2027年5月31日止,每周期年4-5月为禁捕期(禁捕期严禁一切捕捞行为)。合同符合终止条件时立即停止捕捞,受让方须将所有捕捞工具、船只、临时设施等清场完毕,否则按合同条款视为违约。 3.捕捞区域。汤浦水库水面(不含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水面和湿地水面)。 4.起捕规格。捕捞花鲢6斤/尾以上,白鲢4斤/尾以上,其它鱼类不作规定。 5.捕捞方式及网目规格。禁止使用国家、省、市及地方禁用捕捞方法、捕捞工具捕鱼及电脉冲方式赶鱼。其中: (1)合同期内集中捕捞共2次,每周期年1次,每年的集中捕捞期不超过80天(可申请时间区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2月)。集中捕捞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出让方,并经出让方同意。 (2)集中捕捞时,花鲢、白鲢可采用“拦赶张”或设置自动进箱等方式捕捞。拦网、赶网、张网的网目(2a)规格不得小于16厘米;自动进箱网目规格:导网网目不得小于12厘米,囊网不得小于16厘米,全库区设置的花鲢、白鲢自动进箱不得多于4个。除每年4-5月禁捕期及集中捕捞期外,其余时间花鲢、白鲢仅可使用自动进箱方式进行捕捞。 (3)其它鱼类可采用自动进箱等方式捕捞。自动进箱规格:导网网目6厘米;囊网10厘米。全库区设置的其它鱼类自动进箱不得多于3个。捕捞网目不得小于6厘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受让方设置的各类自动进箱需距离水库主坝体1公里以外。 (5)受让方禁止在水库设置临时中转箱。 (6)捕捞过程中的损耗由受让方负责,计入捕捞总量。死鱼、病鱼、残鱼需计磅后运出水库进行无害化处理。 6.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7.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8.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意向方提交报名申请并且交纳竞买保证金视为对标的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9.本次竞拍标的集中看样时间为:于项目挂牌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看样地点:汤浦水库,看样联系人:阮女士 ,联系电话:0575-82391470。 10.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11.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12.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绍兴市汤浦水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塔山路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MAC5L7EY4F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412.52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100万元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合同,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将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并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转让价款的确认付款操作。 3.转让价款划转方式。受让方完成全部交易价款的支付且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和签章的交易合同之日(前述三条件均满足)起5个工作日内,由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浙交汇”平台将全部转让价款划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绍兴市汤浦水库有限公司,账号:1211012019200438047,开户银行:工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行号:102337001202) )。 4.受让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缴清转让价款,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并且在转让价款缴清前不允许其进场捕捞,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5.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绍兴市汤浦水库有限公司, 账号:1211012019200438047,开户银行:工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营业室(行号:102337001202) )。如有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的相应金额。合同期满,受让方须清场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退还给受让方(不计息)。 6.其他约束条款 (1)受让方组织的捕捞作业队须持有满足相关规定的捕捞许可证,捕捞作业队应按照渔业安全生产规程组织捕捞,遵守航行规则,非专业人员不得作业。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捕捞期的捕捞作业必须保证航道通畅、标志明显,严禁设置拦江网;船只及渔具必须定点、规范放置;除捕捞人员进行捕捞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随船进入库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3)受让方不得从事与渔业捕捞无关的行为(包括网箱养鱼、养鳖、养蚌育珠等),严禁向水库水面及上游河流投放饲料、农药、化肥、土肥、助剂等污染水质的物质。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4)严禁在库区范围内配备或携带电鱼等违规工具或者违规药剂。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一切行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5)严禁使用电脉冲方式赶鱼,严禁使用地笼、迷魂阵渔具捕鱼。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 (6)原则上起鱼点设置在水库库尾,禁止在库区范围内设置零售点,未经转让方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库区买鱼。受让方须至少提前1天告知转让方,方可起鱼(书面、电话等方式),由转让方全程监督,记录过磅重量、鱼种等,起鱼点安装监控,全程在视频监控下操作;除集中捕捞期外每周起鱼不得多于3天。未经转让方同意,严禁在约定的起鱼点以外地方起鱼。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使用双方认可的电子秤或吊磅秤,双方签字确认过磅总量,严禁将鱼未过秤外运。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8)转让方可根据渔业管理要求在库区设置监控点,受让方不得进行挪动或者破坏,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2万元,并由其负责恢复或修理。 (9)捕捞过程中产生的残鱼、病鱼、死鱼由受让方负责,双方过秤确认后计入总量。严禁将残鱼、病鱼、死鱼等扔回水库。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0)捕捞过程中,严禁鱼类品种选择性捕捞,严禁将捕获的鱼类进行挑肥拣瘦等。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1)受让方应遵守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库区管理相关规定,严禁野外用火、畜禽养殖、污水直排等行为。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森林火灾、水质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生产捕捞工具由受让方自备,捕捞期结束后自行处理;为保护好汤浦水库原水水质,集中捕捞期间用于捕捞的大船(5吨以上)不得超过2艘,其他船只(船长小于5米)不得超过4艘,船只总数不得超过6艘,如需配备发动机必须为全封闭,严禁在水库内发生燃油泄漏事故;除每年4-5月禁捕期及集中捕捞期外,用于捕捞的大船(5吨以上)不得超过1艘,其他船只(船长小于5米)不得超过2艘,船只总数不得超过3艘。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3)捕捞期内,受让方应在泄洪闸前设置拦鱼设施设备,管理及维养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每发现一次因管理不到位或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 (14)受让方应充分知悉转让方基于供水、防汛、防火、水质保护、有关部门检查、清淤扩容等在建拟建工程项目对渔业捕捞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当渔业捕捞遇到与上述工作相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协调。 (15)受让方负责捕捞期间的水库水面渔业资源监管工作,防止渔业资源被盗,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自负。 (16)受让方自行解决生产管理用房及水电等配套设施,安全问题一律自行负责。 (17)转让方因渔业课题科研需要,可在水库自行放网开展原则上每月一次的渔业资源调查,每次渔获物重量原则上不多于1000斤,不计入转让范围内,且受让方不得干涉。 (18)转让方有权视水质或水位情况,要求受让方减少捕捞量直至停止捕捞,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造成年度捕捞行为变化的,可按下列方式处置:停止捕捞的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期满捕捞量仍未达到的,不足部分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合同自行终止;顺延期内提前达到捕捞量,合同自行终止;减少捕捞量的,减少量按前款约定予以减免。 (19)捕捞期间,由转让方向水库投放费用不少于20万元的鱼苗,品种主要为花鲢、白鲢。该数据不表示库区水域的库存鱼量。根据水质保护和课题研究要求,转让方可调整投放鱼苗品种。 (20)交易合同约定捕捞期满前(含捕捞期满日),受让方须将所有捕捞工具、船只等设施清场完毕,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按每日5000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至实际清除之日,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强行对受让方的捕捞工具、船只等设施清场。 7.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资产展示安排 本次竞拍标的集中看样时间为:于项目挂牌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看样地点:汤浦水库,看样联系人:阮女士 ,联系电话:0575-82391470。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资产转让合同.docx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周先生 电话 0575-85351160 传真 邮箱 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网址 https://www.sxcqpt.com/SXPT/ 转让方 联系人 阮女士 电话 0575-82391470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
其他
-
179096.600000(万元)
-
27630.00(元)
-
温州市鹿城区青鹿人才公寓(南郊)B幢101室商业用房五年租赁权
10.992960(万元)
-
21.0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