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华市古子城区域道路收费泊车位三年租赁权
挂牌价格 | 309,960.00 元/年 |
---|---|
出租面积 |
道路泊车位位于金华市古子城区域,共计105个,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19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03-25 |
出租标的地址 | 金华市古子城区域道路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李女士|联系电话:0579-82059185 |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金华市古子城区域道路 土地证号 / 土地面积 0.0000平方米 用途 仅限用于泊车位收费经营 。 类型 / 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使用期限 标的状态 使用中(原租赁合同至2025年4月14日) 其他权利情况 无 其他披露事项 1.权证相关信息:/。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状为准。 5.遇国家政策、地方政府决策发生变化,城市建设、拆迁、规划、道路改造、出租主体变更等需要收回、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取消泊车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泊车位,但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且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归还场地,费用自理,不得向出租方追偿损失。因以上原因造成合同期内泊车位减少且数量超过10个的,则按超过10个后的具体数量和实际租赁时长,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纳但未到期部分的泊车位租金。若终止合同的,按实际租赁时长,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已交纳但未到期部分的泊车位租金。 6.因市政、园林改造等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泊车位的,承租方须积极配合。临时占用时长不足240小时/次的,出租方不做补偿;占用时长超过240小时/次的,出租方按实际超出时长折算多收租金,在租赁期满无息一并退还相应费用。 7.因政府政策、绿色出行周、疫情防控等临时性和周期性规定要求免费开放道路泊车位的,按免费时长720小时/每年为限,当年内免费时长未超的,租金不予扣减清退;如超过的,出租方按实际超出时间折算多收的租金,在租赁期满无息一并退还承租方相关费用。 5.本次标的招租由金华产权交易所采用“浙交汇”系统组织竞价交易,竞买方报名、竞价等有关具体操作流程及步骤在公示附件《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文本中均有详细介绍,竞买方须详细阅读并理解《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致电联系交易机构联系人;同时交易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报名、竞价、交易有关的电话咨询、现场指导等一系列流程服务,如因竞买方未向交易所咨询或未经指导导致对标的缺乏正确认知、理解以及对系统交易产生的误解、操作等,一切责任自负。 9.其他未尽事项参照《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10.实地勘察预约、咨询:鲍先生15157959521。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租金挂牌价 309,960.00 元/年 是否有保留价 无 租金挂牌价备注 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否 租金支付要求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支付,立约保证金转为首年租金的组成部分,首年租金剩余部分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 仅限用于泊车位收费经营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支付,立约保证金转为首年租金的组成部分,首年租金剩余部分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履约保证金:首年成交租金的20%(四舍五入至百元位),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是否适合承租方所要经营的项目,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证件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规划用途和标的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租赁期间,与承租方安装泊车收费系统设施设备、收费经营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的水、电、气、通讯、网络、卫生、物业管理费等任何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具体以相关单位收费标准为准。 6.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7.标的挂牌披露的道路泊车位点位、面积等仅作参考,标的交付以现状为准,出租方、承租方对泊车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对泊车位现状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具体位置、泊车位设置类型和尺寸等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承租方应在三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主张并经出租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 8.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鼓励采用智能收费系统(如扫码支付等)进行收费管理建设。租赁期内如出租方上线停车收费系统、运营监管平台的,承租方须积极响应并主动完成系统接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在经营期间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遵守《金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出租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10.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标的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1.租赁标的若涉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和环保、消防等特种审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概不负责。 12.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人承租,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签订租赁合同,标的若由非原承租人竞得,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如成交后/原租赁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成交后/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第60个自然日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如原承租人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2.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转 租、分租、调换使用。 13.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租期 三年 有无免租期 无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10.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保证金扣除条款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项目成交后,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遴选方式 动态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成交,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项目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docx 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docx 实地勘察证明.docx 特别事项约定-城投.docx 租赁合同.docx 道路泊车位点位清单.doc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李女士 电话 0579-82059185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