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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课堂

晓•贴士
这些情形可采用估值代替评估
时间: 2024-01-30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明确:以下5种情形可以采用估值报告:

1.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

2.并购上市公司;

3.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

4.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

5.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详见:《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