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州市德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内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残值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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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7-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2-08-02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王先生|联系电话:13626727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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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湖州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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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湖州市德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内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残值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其他 湖州市德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内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残值,房屋名称是汽修实训楼(5号楼)和4号实验楼,面积分别为1145平方米和1728平方米。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2.标的目前存位于湖州市德清县北湖街440号。拆除建筑如下:房屋建筑物共2幢,总建筑面积约2862平方米。以上面积仅供参考,具体以拆除范围内的现场实际面积为准。 3.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及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由转让方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5.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须自行测算,实际数量与预估数不一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拆除后的标的可能涉及大件运输,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运输环节中的各种要求及风险。 7.意向方在成交后需提供拆除工程相关资质证明。需委托具备叁级(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进行拆除。 8.意向方承诺:委托具有叁级(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意向方自己具备以上资质的除外。其他与交割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拆除工程合同》履约。 9.本次转让标的合作机构:湖州莫干山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朱先生,0572-8076511。 【特别提醒:因疫情防控原因,本次挂牌转让的标的物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未提前预约,不予安排现场看样,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物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每位预约看样人员现场看样同行人员最多不超过两名,且必须符合湖州健康码绿码要求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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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浙江省德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注册地 德清县武康镇北湖街440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30521471220851W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15.71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转让产生的转让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2.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5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3.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 4. 合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通过指定账户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若受让方的拆除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工程拆除范围: (1)包括拆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含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拆除,其它地面以下严禁开挖)、不可搬迁的设备拆除、现场场地平整及垃圾清运等。建筑拆除面积约2862平方米。 (2)标的物地下及室内电缆线、配电箱不在受让范围内。 (3)具体要求:1)根据转让方指令对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现场场地平整及回填等;2)采取破坏性拆除(不含爆破),所有建筑垃圾须合法合规及时清运移出拆除现场,不得拖延拆除工期,建筑垃圾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清运离场的,视作受让方放弃建筑垃圾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理;3)受让方应将现场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至原始标高(允许偏差±10cm),场地平整严禁使用淤泥、生活垃圾等劣质、有毒有害物质。4)拆除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5)拆除范围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其他构件归受让方所有。 5.建筑垃圾归属: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所有建筑垃圾须合法合规及时清运移出拆除现场,不得因此拖延拆除工期。建筑垃圾如未在转让方规定时间内清运离场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理,同时全额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6.工期要求: (1)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拆除施工进度。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拆除及场地平整,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否则转让方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2)施工时如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受让方须及时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3)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拆除权,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受让方应按规定办妥拆除手续,拆除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其他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5)拆除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发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拆除过程中,如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受让方应无条件交给转让方,由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 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极大限度保护好周边环境。施工组织时尽可能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 (2)施工时,受让方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高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施工指示牌。施工时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及转让方的要求,统一服从转让方单位的现场管理,并对现场周边设施等加以保护,若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应自行修复至原样,修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旧房墙身、预制楼板和内部装修等其他剩余部分,受让方必须全部采用机械(挖掘机、炮头机等)破坏性拆除,同时必须确保拆房质量、效率和安全; (4)受让方须自行在拆除现场做好防盗看护工作,旧房材料等因发生盗窃、丢失等现象与转让方无关; (5) 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应达到100%,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处1000元/天的违约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6) 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到精心管理,服从指挥,确保安全; (7) 受让方必须做好降低施工噪音,控制扬尘; (8) 受让方应做好现场勘察,必须保证附近电力线缆、管道等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9) 受让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自身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受让方必须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为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保险,受让方需在交易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提供购买保险相关凭证。若在施工期间,受让方新增施工人员,受让方需及时为新增人员购买保险,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转让方备案。 (10) 必须保证周围行人、建筑物等人员和实物财产的安全,做好预防保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1)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施工安全。若施工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不论转让方、受让方、第三方人员在工地上或工地周边发生事故,受让方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若由于受让方不能积极处理,导致转让方受损,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责任;同时,若因受让方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12) 文明施工:受让方应严格要求按照湖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让方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受让方应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3) 环境保护:受让方应当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围挡设置,拆除施工过程洒水,所有进出现场的工程车辆必须按要求做好冲洗工作。 (14) 受让方因扬尘、环境卫生等原因造成有相关政府部门热线投诉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处罚,受让方需积极处理,且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每次处罚1万元。 8.受让方如具备拆除资质,由受让方自行组织进行拆除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拆除资质,受让方必须与具备拆除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拆除合同,该合同副本一份交转让方备案。拆除资质如下所示: (1)施工方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包,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必须具备B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若拆除施工单位为省外企业,则项目负责人须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中备案,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该网页内容书面材料(网页直接打印即可)。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本项目拒绝接受具备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3)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和拆除合同,如未能达到要求,视作受让方违约受让,其缴纳的保证金和转让价款将全部作为违约金交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对该项目重新挂牌。 9. 安全特别要求 1、施工进场时应考虑到具体拆除工地位置、进出道路、施工场地等,在拆除过程中受让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四周做好隔离措施和布置好防护设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如发生大小事故,均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2、受让方在施工现场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处1000元/天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施工过程中受让方要注意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施工指示牌。施工时按照工程建设的需要及转让方的要求,统一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并对现场周边设施等加以保护,若出现损坏情况,受让方应自行修复至原样,修复费用自行承担。 4、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所要求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规定,配备洒水车,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同时工程车辆途经路段的道路清洁工作,受让方也需配备专人进行道路清扫。如出现扬尘及道路污染,经转让方或上级部门通知拒不整改的处罚款2000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经多次发现未整改的,清退离场。 5、清运车的车辆应封闭或采用苫布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作业时间应遵守转让方有关规定,做到夜间不施工,减少对学校及周围环境的噪音影响。 6、受让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施工安全。若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积极处理,并妥善解决。不论转让方、受让方、第三方人员在工地上发生事故,受让方都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受让方不能积极处理,导致转让方受损,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责任;同时,若因受让方不积极处理导致受害者要求转让方承担责任,转让方有权对受让方进行追偿。 7、凡遇到政府指令要求暂停施工的情况(如重大社会活动、重大体育赛事、重要考试、城市管理相关重要检查等),受让方必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施工。 10.转让方出具开工通知后,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进场施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5.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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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13626727749 传真 邮箱 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网址 转让方 联系人 张建平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德清县武康镇北湖街440号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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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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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6.6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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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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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3.2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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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000(万元)